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
中国网5月22日讯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多次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和研判,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
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的,及时依法释明维权路径。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实行综合审判的少年法庭有900余个,占少年法庭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增效。案例1中,由熟悉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一体推进犯罪惩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执行等关联案件,通过协同开展多项审判延伸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5中,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两件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人民法院坚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案例3中,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对犯罪的惩治,而是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序开展“刑民”衔接,在刑事判决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相关民事审判中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深化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2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携手破解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问题,向年幼的孩子传递新时代社会的关护,充分体现了多部门在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通力协作。案例4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协同机制,及时化解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2: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3: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王某猥亵儿童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4: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案例5: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同一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李某故意伤害及相关探望权纠纷案
李某(男)与孙某(女)原系夫妻,后经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均由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因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拖欠数月抚养费,孙某故拒绝李某探望两名子女。后李某将孙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庭审期间,双方因子女抚养、探望及离婚判决的财产执行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庭审后,李某埋伏于孙某回家路上伺机报复,检察机关以李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熟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刑事、民事、执行法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民事纠纷进行面对面沟通,后李某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孙某也表示同意协助李某探望孩子。
关于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系故意伤害犯罪未遂,且具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关于探望权纠纷,经调解,孙某同意李某分期支付离婚纠纷中的财产折价款及拖欠的抚养费,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按照孙某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行使探望权,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化审判团队,以系统性综合审判思维办理涉未成年人关联案件,有利于及时发现、掌握各类案件内在关联、矛盾冲突及涉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推动司法保护由事后向事前、事中保护的转变,确保涉未成年人关联问题均得以妥善解决。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跨诉讼程序协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心理疏导、监护评估等审判延伸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生活保障、情感需求、监护环境等多元权益得到全方位关注,实现了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融合发力,有利于涉未成年人纠纷实质性化解。
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诉严某、谢某、黄某军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严某(女)与谢某(男)结婚后于2017年生育一名女孩晶晶。严某在与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名男子黄某军同居并于2019年生育一名男孩亮亮。后严某、谢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晶晶由严某抚养。严某201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黄某军作为同案犯一并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黄某军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被立案处理。谢某于2014年、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
在严某、黄某军等人贩卖毒品罪一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注到因严某、黄某军、谢某涉毒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强制戒毒,均无能力对年幼的孩子履行监护义务,晶晶、亮亮将陷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后,及时联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当地街道和居委会,为晶晶、亮亮找寻临时照料人。经沟通指导,黄某军的同胞姐姐黄某琴、黄某梅分别起诉,申请撤销严某、谢某对晶晶的监护人资格以及严某、黄某军对亮亮的监护人资格,并为晶晶、亮亮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晶晶、亮亮的父母均存在吸毒恶习,且因贩卖毒品或吸食毒品被立案处理,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已不适合再担任监护人,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严某、谢某、黄某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晶晶、亮亮将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现黄某琴、黄某梅分别申请自愿担任晶晶、亮亮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同意其意见并支持起诉,其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使晶晶、亮亮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和落实。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黄某琴、黄某梅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发现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面临事实无人监护困境后,会同人民检察院推动相关问题得以解决,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映了新时代各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心关爱,是人民法院在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审判改革中,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的典型案例。
小丽在父母离异后由母亲钱某抚养。2017年,钱某与王某再婚,小丽随母亲钱某、继父王某共同生活。2020年12月,王某趁钱某不在,先后两次在家中对小丽(时年13岁)实施猥亵。2021年6月,王某对来家中找小丽的同学(时年14岁)实施猥亵行为,并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小丽提出跟随亲生父亲李某生活的意愿。2022年3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官就监护人资格问题与小丽生父沟通。后小丽的生父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对小丽的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适用未成年人绿色通道快审快判。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继父漠视法律,对被监护人小丽及其同学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且属侵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某两罪并罚。王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尊重被害人意愿,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小丽司法救助,并会同民政、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共同制定长期心理疏导、帮扶计划,帮助小丽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持续性及侵害权利复合性等特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审理法院探索“惩治+保护+修复”的全链条综合保护机制,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依据未成年人意愿,推动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阻断未成年人面临的后续风险。同时,积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协调民政、妇联等多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制定心理疏导和帮扶计划,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有效修复和改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生活环境,生动诠释了“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的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理念,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多方协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陈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医疗合同纠纷案
陈某与女友韩某青(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生育一子韩某某,后陈某在他人介绍下将韩某某送养,但未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一月后,韩某某因病被领养人送往某儿童医院治疗,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留给该儿童医院。某儿童医院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陈某,韩某某患有肺炎、先天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急需手术治疗,但陈某置之不理。后经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某儿童医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陈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同月,韩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某儿童医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合同纠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医药费。上述三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
关于遗弃案,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作为韩某某的亲生父亲,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韩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以遗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医疗合同纠纷案,鉴于韩某某的母亲韩某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及韩某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有意愿或能力抚养韩某某。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愿意作为韩某某的监护人,且有能力照料韩某某,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某儿童福利院为韩某某的监护人,同时判决陈某支付韩某某的抚养费及儿童医院医药费。
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遗弃及关联案件,指定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相关案件同时立案、同步审理、同日判决,一体化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积极与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多方主体联动,召开联席会议,确立信息互通与协同工作机制,凝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力。经后续回访了解,某儿童福利院接受指定监护后,积极履行责任,涉案未成年人在悉心照顾下,各项疾病均得到了有效治疗,身体状况良好。本案体现了多方联动发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成效。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子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祖父孟某处居住生活。后因孟某乙、张某夫妻关系紧张,提出离婚诉讼,孟某甲搬离孟某处。落户一年后,孟某将某派出所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孟某乙私自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某派出所未经户主即其本人同意即给张某、孟某甲办理户口迁入,请求撤销某派出所户籍迁入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孟某甲以抚养费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称孟某乙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低保金,但一家三口低保金均汇入孟某乙账户后被其私自扣留,故请求返还。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进行审理。
关于户籍登记行政纠纷,法院认为,某派出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据此作出准予迁入的登记行为具有事实根据,且程序合法。孟某作为户主,对户口有妥善管理之责。综上,对孟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民事纠纷,经人民法院积极调解,孟某乙主动履行,将私扣的低保金一次性给付孟某甲,孟某甲撤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由同一合议庭审理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从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开展工作化解矛盾。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规律,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人审判融合发展理念,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主动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等沟通协调,将二人户籍转移至公共户,以便于涉案未成年人未来的就学、就医。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慧医疗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你有没有想过,AI能否在你日常的健康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就在前不久,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新举措,让这一问题得到了肯定。通过接入“慧诊宝”“糖友宝”人工智能系统,这家基层卫生机构实现了理想的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评估,获得了辖区居民的广泛点赞,简直是医疗领域的一次小革命!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背景。在疫情之下,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在基层医疗中实现便捷高效的服务,成为了摆在各医疗机构面前的一项挑战。西新镇卫生院作为我市首批应用AI系统的卫生机构,主动探索,顺应健康管理的潮流,开启了一条智慧医疗的新路径。这难道不是我们生活中需要的贴心服务吗?
其实,在过去,健康管理往往是被动的,依赖于站在医院门口排长队的辛苦。院长姜学博提到:“以前靠手工记录,有可能漏掉高危患者,现在AI把被动服务变成主动守护。”这种转变,无疑将定期体检和日常健康监控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想象一下,你在家中也能轻松俯瞰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样的体验是不是美妙至极?
随着“慧诊宝”和“糖友宝”的推出,为辖区居民提供的效率大幅提升,真是提高了社区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借助AI系统,社区家庭医生为1000余名慢性病患者提供了健康管理,自动推送的异常提醒帮助医生尽早发现潜在风险,调整用药方案,简直就是守护健康的一道无形屏障。
此外,通过对居民血常规化验数据的快速分析,医生只需将数据输入“慧诊宝”系统,就可以对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20多种常见疾病进行早期筛查和预警。这样的情景让人感慨: AI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以高效的方式令我们拥有更切实可得的健康预警。在数字化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总能在一些场合看到这样的句子——“掌握健康,始于足下。”
最新数据显示,“慧诊宝”“糖友宝”AI系统的疾病早期分析精准率高达83%,而且医生的诊疗时间节约了50%左右。这种进步难道不值得我们为之欢呼吗?节省下来的时间可以让医生更加专注于病人的帮助上,真正实现人性化的医疗服务。
那么,有人或许会问,人工智能这种看似高科技的产品,是否真的能在日常健康管理中发挥作用?它的使用是否能让老年人感到方便?对此,卫生院的努力显得尤其重要。正如姜院长所说,AI帮助实现高危人群的和干预。让我们想到,社会此刻正处于老龄化加剧的阶段,简化的健康管理系统能令这些人群在方便快捷的条件下享有健康保障。
你认为,在这AI赋能的健康管理新篇章中,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什么角色呢?我们不仅是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懂得珍惜健康的积极参与者。正因如此,未来的整个医疗行业,尤其是基层医疗,借助技术的力量,将为人类追求健康的征途开辟更广阔的天空!
最后,再次回顾一下,这次绿园区西新镇卫生院的尝试,显然是一个正确的决定。AI与医疗的结合,既提升了健康管理的效能,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不正是在享受着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吗?
未来,期待有更多的地区能够运用这种科技,让更多的居民享受到这样贴心的健康服务。在这里,我们感慨科技的进步,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学会合理利用这些工具,维护自己的健康,让美丽的生活在每一天延续下去。让我们共同展望未来,引导点赞这段时代的健康之旅!你觉得这项技术还有哪些其他的应用前景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你的看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
本案例具体介绍了线G+AR技术,实现数智化消费模式转型背后的应用场景和技术能力。数字文化消费升级大趋势下,在为线下营销厅店带来转型机遇的同时,也对传统服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技术的进步,正推动着产业变革,未来或将构建起新的业态。行业亟需主动适应时代趋势拥抱变化,融合创新技术,方可不被时代、不被消费者淘汰。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正是中国移动在5G时代对智慧零售模式的探索,为传统线下服务行业转型“打了个样”。“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为未来移动营业厅在智慧家居销售、终端销售、新零售、新广告、无人营业厅等领域的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10月21日,中国移动作为世界VR产业大会的受邀龙头企业之一,创新打造的行业内首个“5G+AR智慧营业厅”在2021世界VR产业博览会上进行首次亮相。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个国际技术标准——ITU-T T.621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在AR技术探索过程中的最新成果,“5G+AR智慧营业厅”的展出是中国移动咪咕在创新融合5G+AR技术应用,赋能线下厅店的又一有益尝试,引发国内外业界关注。
依托中国移动5G先发优势,中国移动咪咕公司借助5G网络的普及和边缘云的能力建设,融合多项5G+AR技术创新,赋能中国移动线下营业厅,以抢抓数字文化消费转型机遇。
在技术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空间增强、实时定位、融合跟踪等虚实融合技术,打破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实现在移动终端的营业厅一比一呈现方案,并通过AR氛围渲染,为用户营造沉浸式AR智慧家居般的业务体验。在此场景里,用户只需一台移动终端,即可一体化享受AR魔百和、咪咕咖啡虚拟点单、线上购物、大屏互动等业务内容。
在服务上,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通过定制化的AR业务办理墙,打通轻量级业务线上办理入口,用户只需与场景进行简单交互,即可实现套餐资费一键理;创新推出的AR数智人——移动虚拟客服,则可为用户提供AR导购服务。无需业务人员对接,用户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对营业厅内产品进行了解与购买,自助完成所需业务办理,大大缩减了排队等候时间。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以数智化升级,改变了传统的业务办理方式、客服导购形式和业务办理氛围,除了能够在有限的空间里,为用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更立体化的业务展示内容以外,也将赋能线下厅店,节约运营人员成本,在提升用户满意度的同时带来创新数字科技新体验,为数智文化消费“提档”。
5G+AR智慧营业厅依托小场景三维空间重建、虚拟讲解员、互动拍摄、AR实景渲染、空间定位追踪等多项技术,为营业厅提供了业务讲解、场景再现,业务办理等体验,让用户在虚拟与真实世界的交互中,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智慧营业厅核心技术模块可分为三个部分,空间场景重建、特效场景编辑、空间导览定位追踪。
第一是空间场景,对空间场景进行图像采集,完成采集数据的清洗,相机标定,空间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实现对博物馆的1:1数字化重建;
第二是特效场景编辑,基于空间场景重建的模型,提供三维编辑器与渲染特效的开发,通过定制虚拟形象,讲解语音生成,互动区域设置,导览位置放置,完成对AR场景特效的布局设计;
第三是空间导览定位,基于SLAM跟踪,空间重定位将用户手机采集的数据与建模场景进行匹配,输出实时的相机空间位姿,从而确定用户在实际场景中的实时位子,并基于AR渲染引擎,实时渲染虚拟讲解员的导览介绍场景,结合AR合拍互动,完整实现移动端的自助导览与互动。
基于中国移动云AR核心能力建设规划,由咪咕动漫自有人员设计完成。在研发过程中,克服了定位信息不准确,定位点跳跃,gps信号在室内/室外环境下衰减,稳定性差等问题。同时,不断强化AR技术/业务平台能力建设,通过本项目中沉淀的SLAM定位追踪、稀疏与稠密三维建图、空间增强渲染等技术,目前可实现对小型场馆的实时渲染,并加快将空间AR技术应用到更多中大型场馆。
5G融入百业,数智引领未来。随着近两年5G的大规模商用,一场深刻的产业变革正在到来。不同于之前代际通信仅仅是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实现升级,5G应用是在为实体经济打开想象空间,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和聚变效应将对中国经济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AR增强现实技术以其特有的实时交互虚拟技术属性,已成为实现元宇宙重要的基础设施,如今全球AR产业随着硬件设备和各种技术的逐步熟,AR生态圈目前处在下一波高速增长期的黎明阶段。
如果说AR是打通虚拟的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接口,5G则是连接数字世界和现实世界的信息高铁。无论是重新定义我们的购物方式,推动新消费模式的增长,还是重新布局新技术下的营业厅,推动营业厅智能化无人化,今天的移动5G+AR生态系统正在为与世界互动的新模式奠定基础。结合中国移动数智化转型战略,依托内容、渠道、IP优势,以AR云平台为载体,以AR创新内容为核心融入千行百业,深度赋能党建、文博、文旅、营业厅、演艺、体育、游戏等领域,打造带有5G时代特色的标杆解决案例,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产业互利为内驱的多圈层AR行业生态。
”中国移动5G+AR智慧营业厅“的创新打造,可覆盖场景广,除当前已上线的营业厅场景外,也可以赋能于文博、文旅、博物馆等应用场景,打造标杆级方案。该案例的落地,验证了5G+AR在市场营销、业务办理、新形态广告等方面的能力,5G和AR作为移动的核心能力,成果可覆盖场景广,玩法创新强,用户体验良好,在各行各业都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
在万物复苏的春天,光纤交错的城市和乡村中,联通人的努力与坚持犹如春风化雨。无论是突发暴雨中的光缆保卫战,还是温暖银发族的数字课堂,又或是令戈壁滩焕发生机的信号塔,背后都承载着无数动人的故事和深刻的责任。
湖南山区,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让光缆中断,数万用户的通信遭遇困境。在仅有的72小时内,工程师老张带领团队深入山区,人工背着设备跋涉在泥泞的山道上。他们面对困难毫不退缩,抢修现场的每一滴汗水都浇灌了恢复通畅的希望。抢修过程中,温暖的互动不断发生,许多用户自发倾倒姜汤,为这些坚守岗位的工程师送去关怀。2023年,联通的应急抢修平均响应时间已缩短至27分钟,这不仅是数据的变化,更是团队迅速响应、无私奉献的结果。
上海的每个角落,联通人的温暖同样在悄然绽放。社区中的5G课堂为银发族们打开了通向数字世界的大门。从如何用手机挂号,到智能设备的便民使用,这一切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让孤独的老年人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在营业厅改造的智慧养老体验馆内,老人与科技的亲密接触激发了他们的生活热情,案例中的独居老人成功依靠智能手环挽救了自己的生命,彰显了科技与人情交织的力量。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300个适老化服务网点,为更多老年人提供便利,构建起更美好的数字世界。
而在西部的戈壁滩上,信号塔的建设让偏远区域焕发新生。无人区的基站不仅承载着通信,更是生态保护的先锋。95后工程师们在星空下记录下不一样的青春。他们不仅为牧民提供了直播带货的机会,还极大改变了当地的经济面貌,使每一家都有展示的舞台。2023年,西部县域的5G覆盖率已提升至89%,数字化的推动让西部山野不再是信息的孤岛。
你的生活中是否也有联通人的温暖故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从2G到5G的岁月,三代通信人不断的传承与技术的突破让生活更美好。一个个用户留言让我们感受到信号所改变的生活,而未来,当6G遇见乡村振兴,又会怎样书写我们的故事?在这条数字化的道路上,联通人用脚步丈量责任,风雨无阻继续前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信息获取、信息倒卖、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重拳捣毁一批个人信息交易平台,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全年,共侦破相关案件7000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制作木马程序,组织人员入职目标教培机构,定向投放木马程序非法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窃取客户资料等个人信息。2024年9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指导17家受害企业清除木马程序,有效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侦破“1·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2月以来,以李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相关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
3.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4年1月以来,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简历,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牟利。2024年6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伪造工商营业执照1000余张。
4.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侦破宋某川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以宋某川、费某扬、和某宇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教育行业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利用彭某开发运维在线学习平台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6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并及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侦破林某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1月以来,林某成等人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诉讼需求人员为客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牟利。2024年5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嫌违法的法律服务公司5家。
6.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以来,以韩某珠、何某航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多款停车小程序中的停车数据,并通过安装定位设备方式,为他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并牟利。2024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扣定位设备33套。
7.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2月以来,以张某、陈某静为首的犯罪团伙打着“自媒体工作室”的旗号,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5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捣毁犯罪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
8.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韩某、黄某印为首的犯罪团伙,冒充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幌子,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4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各类网络账号8万余个,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9.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0月以来,朱某星等人冒充某地图App工作人员,打着免费帮助商户开通旺铺认证、提高知名度的旗号,骗取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企业支付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查明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10.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侦破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冯某、谭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免费领红包、游戏皮肤等虚假宣传视频,骗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8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被盗网络账号6000余个,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记者 陈昱)
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
我们从2024年度审结的11445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梳理出较为典型的涉企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中既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正向案例,又有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的败诉案例,还有府院协同化解矛盾的成功案例,希望能为社会各界处理类似争议提供指引和参考。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政策调整、历史原因等重要背景,综合考虑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优先采取补救措施,适用对企业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8年5月,为推进乡村振兴,拓宽增收渠道,某村委会拟用闲置土地引进4S店,某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均同意项目建设。后某服务公司在案涉土地上修建了汽车服务中心。2022年5月,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为由,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某区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径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另,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该公司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及各方责任情况,应当优先采用补救措施,综合考量该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过错情况,尽量采取对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平合理地作出处理。故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与高质量发展格局的背景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塑造成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命题。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尤其面对企业因政策调整、历史沿革或行政指导等原因导致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等复杂情形,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采取“一罚了之”的刚性执法模式,不仅难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更可能降低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及投资信心,最终损害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未充分考量案涉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区分企业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显然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悖,损害了企业的信赖利益。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未止步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剖析政策变迁与企业行为的关联性,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依法改判该案,纠正机械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因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导致采矿许可证所涉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行政机关不再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申报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所谓合理补偿,需综合考虑关闭的原因、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等因素,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某矿业公司取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5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0月2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该矿区范围与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后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因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延续手续,请求某县政府解决。因涉及补偿事宜,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贵州某评估公司对某铁矿采矿权及矿山申报资产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载明:某铁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563.70万元,矿山申报资产评估咨询价值为527.79万元。据此,某矿业公司请求某县政府补偿1091.49万元。因某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某矿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某县政府补偿。生效裁判认为,某县政府应对某矿业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采矿权价款、矿山建设投入成本等损失583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系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采矿权人享有开采、销售矿产品等权利。一方面,县政府作为水源保护地所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有推进水源保护地内采矿权退出的职责,其基于水源保护需要的履职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另一方面,对于行政补偿案件的判决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更加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查清其实际损失,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在判决中将补偿方式和数额予以明确,作出具有可履行内容的“具体判决”,以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程序空转,以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照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既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也实现了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提升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2022年3月5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案涉车辆停靠在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案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黄某,其系某餐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车辆上张贴了营业执照。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餐饮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后某餐饮分公司仍然继续使用案涉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故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某餐饮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长期,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不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故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全面,包括调查取证是否充分、依据适用是否准确,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裁量是否合理等方面。其中,调查取证是否充分,是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基础,也是行政诉讼监督的重点之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某餐饮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调查取证时未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形,径直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
行政机关作出的取水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相邻权人造成影响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应的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前未依法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涉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时,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主动调查、严格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某饮品公司向某县水务局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后获得《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为罗某等24户村民的饮用水源点。罗某等人因某饮品公司的取水行为影响其生活用水安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取水行政许可。生效裁判认为,罗某等人与案涉取水许可具有重大利益关切,某县水务局在作出取水许可之前,没有充分履行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告知程序,未全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尤其对事关公共生活饮水的行政许可行为未切实履行许可前的审查工作,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涉行政许可。
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老百姓饮水安全,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行政机关作出取水行政许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障公民在饮水安全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关系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前还须对许可涉及的人身健康、生活安全保障等重大公共利益事项进行主动调查核实、严格审查,以确保行政许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面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虚假广告的认定,除了形式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还须结合广告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判断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抖音号为“flame-wong”、抖音名“某房地产”抖音主王某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其中有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的宣传内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王某系某房开公司董事长,抖音上发布的桃李春风住房2380元/㎡实际上指的是教师团购房的房价,非教师购房价格均价在3500元/㎡左右。某房开公司通过抖音发布的该广告为抖音主自己拍摄、编辑发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责令某房开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某房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部分抖音视频内容信息虽不够全面准确,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不会产生诸如欺骗、误导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广告业面貌日新月异,互联网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已经占据人民群众生活的主流,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然而,在广告为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活力的同时,虚假广告在利益驱使下应运而生。尤其是在房地产销售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加快销售进度,在营销过程中不断加入对商品房的广告投入吸引客户购房。在此过程中,部分广告宣传存在夸大、虚假宣传的情形,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范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而互联网广告主要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涉企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准确适当。
人民法院在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应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加强府院沟通协调,聚焦多方利益,充分寻找利益共同点,督促政府充分发挥自身解决争议的资源和主体优势,促进争议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最佳处理”结果,实质解决争议。
某建设公司是某县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与某县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约定项目开发用地约10000亩,项目投资约50亿元。协议签订后,某县政府为该公司完成10000亩土地征拆后将土地移交进行建设使用,某建设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1366.821亩土地进行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后因房地产政策调整及市场因素,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开发中由于经营恶化,对剩余土地无力揭牌和继续开发建设,且已揭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房,存在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某建设公司以某县政府逾期供地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退还前期投入资金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返还前期投入资金和支付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合计14余亿元。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主动聚焦各方利益,通过府院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争议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某建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牵系着投资者利益和地方发展,通常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牵涉利益主体多,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影响营商环境和政府公信力,还会影响地方民生及社会稳定。在该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透过行政协议案件本身,将该案牵涉的问题一揽子纳入协调解决,确定实质化解工作方案。借助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及政府的组织优势,凝聚两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商议、共同推动、共同化解,合力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方案,保障了各方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须以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本案中,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司处理的废弃物属于“餐厨垃圾”,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2年6月至9月,某公司作为环保科技企业,收购餐厨废油17.29吨、废棕油4.1吨,并向B公司出售废油9.48吨,获销售款6万余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公司仓库查获相关废油后,以“未将餐厨垃圾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为由,于2023年7月对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某公司未履行,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60万元。法院审理发现,《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184-2012〕明确区分了“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废油”等类别,某公司处理的废油属于“餐厨废油”而非“餐厨垃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混淆概念且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凸显行政机关执法须严谨区分法律概念与技术标准,避免因术语混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行政处罚必须以确凿证据为支撑,缺乏事实依据的处罚不仅损害行政公信力,还将面临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行政行为,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疏漏,又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应加强执法规范化,确保事实调查的全面性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供司法范例,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行政机关应诚信履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在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企业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解除协议、返还相关款项,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8年2月7日,某区政府(甲方)与某房开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协议载明某房开公司全面介入某棚户区整体改造,同时全面接手“东山壹号”项目,并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诚意预付款1000万元;某区政府负责将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某试点计划并纳入某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议签订后,某房开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向某区政府指定的监管账户转账5000万元(每次1000万元)。2018年5月10日,某区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议定:某区政府继续帮助某房开公司投资开发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某房开公司负责出资约8000万元,继续完成“东山壹号”项目建设。此后,某区政府多次作出会议纪要、通知、回复意见,督促某房开公司拨付相关资金。后某房开公司认为双方合作停滞,多次催告某区政府返还资金无果,诉至法院,以某区政府根本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资金,承担违约责任。生效裁判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且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故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
《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法院审理招商引资类案件的宗旨,是着力构建诚信政府,优化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某区政府为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某房开公司参与改造。某房开公司依照约定及相关会议纪要支付相应款项,而某区政府未按约定推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相关试点计划并纳入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人民法院结合某房开公司经营陷入财务困境,继续履行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相关款项,让民营企业最为迫切的诉求得以公正解决。
查封、扣押措施属于典型的管理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益、他人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加以暂时性限制的手段和方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查清案件事实的处理决定。
车牌号为贵A3XXXX的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登记为某餐饮公司。案涉车辆停靠在某区某路20号至22号区间路边行车道上占用停车位,由案外人李某某进行生产经营时,被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对案涉车辆予以查封(扣押),随后一直未作出后续处理行为,该车辆一直处于扣押状态。某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查封决定,并返还扣押车辆。生效裁判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对案涉车辆一直予以扣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其所作查封扣押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其所扣押车辆应当予以返还。
查封、扣押的暂时性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依法对查封、扣押财物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中,行政机关实施扣押车辆的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并向企业返还车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相对人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并非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以此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某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史某驾驶从该公司租赁的小轿车发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某市应急管理局认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某汽车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直接原因系驾驶人史某超速驾驶,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不符。某汽车租赁公司虽存在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但该情形并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某市应急管理局仅以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确理解、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可以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既要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行政行为,也要监督并依法纠正其法律适用错误而造成企业过重负担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当做到“刚柔并济”,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措施,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适用情形,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切实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助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最高法典型案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品被“挂网”侮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道歉 ...
最高法典型案例:一小店未退换已售食品被“挂网”侮辱,法院判令顾客赔礼道歉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第三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主题为“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其中一起案例“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指出,经营主体的人格权也受法律保护,损害其名誉应当担责。
案情显示,顾客戴某的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随后,戴某以家人不适应该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当即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愤然离店。
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造影响,在社交平台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拍照并发布视频,并配发侮辱性文字。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围观,在围观者发文提问“怎么”时,戴某以“人品太差了”予以回复。
瓦罐煨汤店经营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当晚将该视频予以删除。因瓦罐煨汤店名誉权受到侵害,虽经双方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瓦罐煨汤店遂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经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品,对整个事件无过错。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平台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汤店赔偿损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重视保护其人格权益。”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某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亮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经营主体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
3月,我省持续做好涉突发事件、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等网络谣言的发现辟除,有力打击谣言传播,维护清朗网络空间。现对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线路一双层公交车在中原路地下道(近福寿街)与涵洞上方顶棚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有网络平台账号发消息称:驾驶该公交车的司机为新司机“无证驾驶”且“科目二为”。对此,顶端新闻记者向郑州公交集团核实了解到,该网传消息不实。目前该不实消息已删除。(来源:顶端新闻)
真相:近日,南阳淅川县委网信办发现网络平台传播一则题为“河南深夜突发地震,震中居民:床晃得厉害,像坐船”的文章,称“2月22日凌晨3时17分,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发生4.3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引发部分市民恐慌。经联合公安网警进行核查,发现李某某为博眼球、吸流量,故意捏造了虚假消息,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来源:淅川发布)
线日,开封杞县网信部门巡查发现,网络平台账号“AA步步高升”发信息称“小麦、大蒜被打农药致死”。经核查,该账号持有者尚某为博眼球,利用视频编辑软件发布不实信息至社交平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尚某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开封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日,焦作市网信办接群众举报,多个网络平台账号发布河南合村并镇名单,相关信息中涉及焦作的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温县、修武县、武陟县。经核实,确认这些信息系虚假不实信息。焦作市网信办已责令账号主办者删除相关信息。(来源:焦作市委网信办)
真相:近期,网络平台账号“黔中老哥”“一中结1E”等发布信息称“学校厨师怒斥校方提供坏枣”。经向郑东新区核实,该事件实际发生于2019年11月30日,郑东新区已依据第三方检测结果电话向幼儿园负责人告知检测未发现问题,幼儿园负责人向家委会通报了检测结果,家委会不再有异议。网传信息系利用翻炒旧闻恶意散布谣言。该不实信息已删除。(来源:郑州市委网信办)
线日,许昌市委网信办发现某网络平台账号“番茄炒蛋”发布文章《许昌暴雨:一场与自然的对话》,称“社交媒体上充斥着许昌暴雨的视频和图片,触目惊心”“人们惊慌失措,四处奔逃”“暴雨过后,许昌满目疮痍”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该信息严重失实,文中所配图片均为AI生成。公安机关已对发布者进行批评教育。(来源:许昌市委网信办)
线日,网络平台账号“若云”发布文章称“河南南阳卧龙区石桥镇白河村一化工厂发生爆炸。”经相关部门核实查证,卧龙区石桥镇并未发生事件,周边居民生活秩序正常,不存在因爆炸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影响,目前该信息已删除。(来源:南阳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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