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作为宁夏中卫市“一号工程”,已成为中卫市转型追赶、高质量发...
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作为宁夏中卫市“一号工程”,已成为中卫市转型追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中卫市先后出台“人工智能创新发展18条”“大数据产业发展18条”“宁夏枢纽建设32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质效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障,获批“国家(中卫)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中卫市成为全国首个“双节点”城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强化经济管理院长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人民网 李甜甜摄
在此基础上,中卫市紧抓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契机,聚焦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盼”问题,依托“双节点”城市优势,持续推动智慧医疗建设,通过搭建“四类平台”、实施“五项创新”,促进健康数据融合共享,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指数报告中,中卫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总指数排名第23,卫生健康信息化治理水平排名第15、应用水平排名第9。
中卫市统筹各医疗机构和医疗集团信息系统,不断强化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支撑能力,形成“重安全、提质效、强监管”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和智慧医院服务体系。
中卫市依托“双节点”城市优势,统筹整合运营商云资源,投资建设国家三级安全标准医疗云专区,成立“互联网+医疗健康”业务响应中心,不断扩容高性能计算资源池,推动全国112家互联网医院、109家行业企业、243家公立医院数据实施云上部署。
中卫市积极融入区、市、县“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一盘棋”,建立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信息化建设工作专班,做到项目实施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推进。深化共建共用,畅通数据通道,向上对接国家和自治区信息化平台,向下联接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区)医共体平台,增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同时,搭建“市级平台+城市医联体信息平台+县域医共体平台+智慧医院”的信息网络架构,协调58家医疗信息化厂商接入中卫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一体化平台,打通数据接口4300余个,做到354个检查项目线上互认,实现全市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中卫市整合区域资源,组建“五大中心”(人力资源、医防管理、运营管理、统计信息、物资供给管理),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年度采购成本降低3%,设备维护成本降低2%。
同时,中卫市升级改造基层信息系统业务功能,整合基层HIS、LIS、PACS、智能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系统,为基层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便民服务、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全覆盖的线上医疗健康服务。构建基层医疗数据“只录一次”的应用体系,建立居民电子健康建档108万份。
中卫市立足区、市、县、乡四级远程体系,结合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扩大远程诊疗覆盖面,优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门诊、远程影像、超声、心电、病理、检验六大中心远程诊疗功能,通过“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区域共认”的服务模式,开展各类远程会诊38万例,实现优质诊疗资源充分下沉基层。
中卫市构建“云储、云诊、云阅、云胶、云监”一体化影像服务新模式,做到全市12家医疗机构影像数据和电子胶片信息统一云端存储和调阅,实现医学影像数据互通、结果互认。通过AI云诊技术,向医疗机构提供医学影像智能辅助诊断,提高临床医生的诊断效率和精准度。
依托中卫市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优势,推动“数据要素×”行动,促进医疗数据多场景应用,建设“数字人体”重大疾病人工智能诊断中心,开展肺结节、脑部Aspect评分、乳腺超声、胸部DR等多种AI辅助诊断,有效降低肺癌、乳腺癌等疾病的漏诊误诊率、提高早诊率。打造“云上卫医”智能家医服务品牌,为23万居民提供7×24小时AI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服务,精准推荐就诊机构。
中卫市坚持以评促建,落实智慧医院分级应用评估制度,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趋向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市60%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电子病历达到4级以上。整合共用胸痛中心、创伤中心、卒中中心三个信息系统医疗信息,打通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信息壁垒,实现多学科、一站式精准治疗,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同时,中卫市搭建医疗行业自主、安全、可控的信创云资源池,将200余个医疗系统纳入资源池,有效降低技术风险,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打造全域医疗运营决策支撑系统,制定统一的病案首页数据标准,开展区域DRGs绩效政策评估,通过分析计算出入组率、例均费用、平均住院日、时间消耗指数、费用消耗指数等多项绩效指标,及时发现患者住院、诊疗、缴费等过程中的信息违规病案,提高病案首页整体数据质量。
此外,中卫市搭建全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追溯平台,为每一件医疗器械登记实名制“身份证”,汇集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采购、消耗全过程业务数据,做到医疗器械全流程可追溯,实现全市11家医疗机构及42家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全覆盖,确保各环节透明化、可视化监管。
下一步,中卫市将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安全开放,试点AI大模型、5G+医疗健康、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探索医疗健康数据共享开放机制,释放数据生产要素价值,支撑医改决策。通过持续创新,推动智慧医疗向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全国提供可复制的建设样板。
有限公司发布“全模态”具身数据全链路解决方案,旨在解决具身智能模型训练普遍存...
有限公司发布“全模态”具身数据全链路解决方案,旨在解决具身智能模型训练普遍存在的“数据模态缺失、数据采集流程繁琐、任务数据管理繁杂、模型训练推理部署门槛高”等难题,方案涵盖了“全模态”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模型训练、模型推理方案,让人形
点评:具身智能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前沿方向,强调智能体在真实物理环境中通过感知、决策和执行进行交互与学习。其发展被视为实现通用(AGI)的重要路径,并将在智能制造、智慧服务、特种作业、医疗康复、家庭服务等广阔领域带来革命性变革,是推动产业升级、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性技术。
◆A股公司中,兆威机电(003021)的人形微型传动系统、灵巧手技术具有领先优势,参与华为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项目。奥比中光-UW(688322)是国内主要3D视觉传感器提供商,公司的3D视觉可以帮助服务机器人高效完成人脸识别、距离感知、避障、导航等功能,使其更加智能化。
◆2025世界机器人大会将于8月8日至12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人亦创国际会展中心举行,大会以“让机器人更智慧,让具身体更智能”为主题。
为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工作。通知明确,将围绕教育与会议视听、智能音视频采集、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等四个方向,推荐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
点评:视听电子产业正迎来技术迭代与市场需求的双重驱动。从新型显示技术的全球产能扩张,到智能音频设备的AI功能升级,再到超高清视频与AI视频技术的商业化落地,产业规模与应用场景正呈现爆发式增长。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视听电子生产国与消费国,2024年产业规模达2.53万亿元(约3500亿美元),占全球市场份额42%,同比增长11.2%(高于全球平均增速)。其中,显示面板(占比38%)、智能电视(占比22%)、VR/AR 设备(占比15%)为主要贡献领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测,2027年,中国视听电子产业规模将突破4万亿元。
◆A股公司中,数码视讯(300079)提供4K/8K超高清视频处理解决方案。利亚德(300296)MicroLED直显产品进入量产阶段。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摩托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旨在加强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管、维护消费者出行安全、促进车辆更新换代等。
○星图数据2025年“618”全网销售数据解读报告显示,2025年“618”购物节综合电商销售总额为8556亿元,同比增长15.2%。
○国际数据公司(IDC)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中国扫地机器人市场出货118.8万台,同比增长21.4%,出货量增长率连续两个季度超过20%。
○国防科技大学成功研发出一种仅有蚊子大小的仿生机器人。这一微型装置是生物特性与尖端科技深度融合的结晶。
○台基股份(300046)实控人邢雁及其他29名自然人向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576.76万股股权,并将其持有剩余新仪元股权质押或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江产业集团成为新仪元的控股股东,从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公司实控人由邢雁变更为湖北省国资委。公司股票自6月20日开市起复牌。
○众生药业(002317)控股子公司众生睿创研发的一类创新多肽药物RAY1225注射液,于近日完成在肥胖/超重参与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II期临床试验(REBUILDING-2)的首例参与者入组和给药。RAY1225注射液是众生睿创研发的、具有全球自主的创新结构多肽药物,具有GLP-1受体和GIP受体双重激动活性。
○赛升药业(300485)与参股公司华大蛋白签署《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华大蛋白将其拥有的NeoAB33新药项目相关技术转让给公司。此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加快蛋白/抗体药物平台建设,扩充心脑血管领域管线储备。
○科达利(002850)6月19日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现已具备46系大圆柱电池结构件大规模量产及出货的能力。
○近日,先导智能(300450)成功向一家全球领先的制造企业交付了多套固态电池核心装备,包括复合转印设备与高速叠片设备。此次交付标志着公司从单机供应到整线解决方案的能力已获得国际头部客户的验证。
○迪威尔(688377)拟投资3.058亿元建设深海承压零部件产品精密制造项目。
○恒润股份(603985)拟投资12亿元建设年产2000套风电齿轮箱零部件项目。
○三星医疗(601567)全资子公司预计合计中标1.43亿元国家电网采购项目。
○北京科锐(002350)近日中标及预估中标多个项目,金额合计约1.54亿元。
○6月19日,沪深两市主力资金净流出638.54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入前三的板块是石油、电机和文化传媒,分别净流入3.82亿元、3.71亿元和2.40亿元。主力资金净流入前三的个股是创新医疗、金桥信息和掌阅科技,净流入额分别为4.81亿元、4.26亿元和3.84亿元。
○常山药业(300255)6月19日跌停,成交额33.95亿元。盘后龙虎榜数据显示,深股通专用席位买入9596.40万元并卖出1.71亿元,三个机构专用席位净卖出9705.97万元。
○信通电子:申购代码001388,申购价格16.42元,发行市盈率20.39倍,公司主营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
在医疗科技飞速发展的新时代,5G技术为医疗健康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近期...
在医疗科技飞速发展的新时代,5G技术为医疗健康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全国优秀项目及通过验收项目的通知》。其中,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的“甘5G+智慧院区管理”以及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5G+智慧急救区域协同平台”两个项目,成功通过验收,光荣入选全国优秀项目。
作为国家积极推进的一项创新举措,5G+医疗健康的应用正逐步展现出其巨大的潜力。这两个项目的成功入选,不仅是甘肃省推动医疗健康数字化转型的一次里程碑,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在5G技术融入医疗健康领域的前沿发展。
该项目依托于“5G+医院管理平台”,充分利用5G专网等先进技术,实现医院各个系统的全面接入与管理。通过8项示范应用,包括远程会诊、远程超声与智慧导诊等,为医院的管理机构、医生、患者及公众提供了全新的智慧医疗服务。
这些应用将患者的医疗体验提升到新的高度,同时也极大地优化了医院的资源配置与管理效率。
这一项目依托5G技术的强大整合能力,致力于打造涵盖胸痛、卒中、创伤及新生儿救治等急救资源的智能化平台。通过该平台,不仅改变了院前转运与院内交接的串行模式,还实现了急救与救治的无缝对接。
这两大项目的成功实施,不仅代表了技术与服务的有效结合,更实现了医疗服务的精准、高效与智能化。随着数字科技的持续进步与5G网络的覆盖范围扩大,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类似项目的涌现,将医疗健康服务带到每一个角落。
5G技术作为新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通讯领域。它的广泛应用正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于医疗健康这一特殊行业而言,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而甘肃省的这两项项目,无疑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了标杆,推动了智慧医疗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5G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深入应用,将为人们的生活赢得更多主动权。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相信未来的医疗服务将更加智能、高效,为每位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与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实践案例,正是这一伟大变革的缩影,也将引领更多医学工作者勇敢迈向5G+智慧医疗的新阶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近日,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福建泉州分公司联合申报的“基于5...
近日,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福建泉州分公司联合申报的“基于5G+AI及UWB融合定位技术的智慧电厂项目”入选2024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行业典型应用案例。
此次大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旨在发掘和推广在“5G+工业互联网”领域具有关键技术突破、创新能力强、应用效果显著的典型案例,以推动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5G+智慧电厂建设项目”,从网络架构、切片技术、UPF下沉、宏基站和室分基站的部署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方案和创新应用,并在终端接入安全、传输安全、核心网安全、接入边界安全和安全管理五大方面制定了全面的5G网络安全技术路线G专网实时传输视频流至智能分析后台,利用AI算法进行全方位的安全违章分析,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充分体现了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一直以来,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AI+”“数字化转型发展”及国家能源集团公司“1331”科技创新战略,积极部署以5G专网为中心的电力网联网,深入探索5G和6G等先进技术在智慧电站建设的应用。目前,该公司的5G+巡检机器人、设备故障辅助分析、智能点巡检、全场三维孪生系统等应用场景均已投入正常运行,切实以数字化、智慧化为该公司高质量发展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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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杨某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某提出分手。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某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恋爱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恋爱协议”也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不能依据民法典对其进行规范。青春与金钱之间不存在价值交换关系,约定以金钱的方式“弥补青春”,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女方对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张某经常给女友杨某发微信红包表达爱意,几年下来累计花费5万余元,此外还为杨某购买了2万元的订婚戒指。后女友提出分手,张某难以接受“人财两空”,便诉至法院,想要回相关钱物。法院判决女方仅返还戒指,驳回了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张某以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女友的钱款,通常被视为无偿赠与,不能要求返还;订婚钻戒属于彩礼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目的没有实现,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相识相恋不易,情侣们在享受甜蜜的同时,也要学会理性思考,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应积极沟通协商,依法维护权益,力争好聚好散。
小刘与妻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不同,妻子主张“精英式培养”,小刘则认为不能过度教育。暑假期间,妻子瞒着小刘给孩子报了近2万元的课外培训班。小刘得知后很生气,认为培训合同未经他同意,应认定为无效,要求培训机构退费,遭到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被判败诉。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第三人无法确定一方是否具有代理权时,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教育服务合同未经小刘同意,但是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都产生效力。因此,小刘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张与妻子都是火爆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的成本越来越低,人们对婚姻的坚守程度也会随之降低。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就是为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类似小张夫妻这种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陈某(男)与赵某(女)结婚前,陈某父母出全款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结婚5年后离婚,该房产时价为200万元,陈某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出全款购买,与赵某没有关系。赵某则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最终判决该房产归陈某所有,同时陈某须支付赵某房屋分割价款78万元。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如父母出资购置的婚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需考虑出资情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但法院考虑到陈某父母系全款购房,且陈某、赵某婚姻只持续了5年,据此判令陈某给付赵某78万元房屋分割价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徐某(男)与李某(女)婚后育有一子(1岁半)、一女(8岁),两人准备离婚,都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徐某经济状况较好,工资收入是李某的数倍,认为自己胜券在握。李某虽收入不高,但女儿更愿意随其生活。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女儿抚养权均归李某,徐某按照其月收入的40%给付李某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基本条件、孩子生活环境以及孩子本人意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虽然男方工资收入高于女方,但经济条件并非判定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儿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女儿已满8岁,且更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因此,法院将子女抚养权均判决给了女方。
杨某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双儿女。因杨某在外地工作繁忙,妻子便做起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子女和老人。后杨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妻子认为其放弃工作照料家庭、牺牲较多,要求杨某给予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由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看似平常琐碎、微不足道,但却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应获得价值认可。本案中,因杨某长期在外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妻子承担,为杨某安心工作创造了条件,对家庭贡献较大,故离婚时有权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一般结合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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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
喜士多公众号发布低级庸俗推文,餐饮企业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号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9起广告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新民晚报记者获悉,为清理整治群众反映集中的广告市场乱象,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互联网媒介广告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为推广“守护家人”“雷达闪速定位”等手机定位App,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含有“不需要对方同意定位,不被对方察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涉案App的定位功能须双方均下载使用并同意定位后方可实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2024年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涉案2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商圈线下广场集市放置宣传海报,宣称“3-7天提升裸眼视力”“中医现代化四维疗法 安全: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 快速:疗程快、吸收快、提升快”“10个小时快速改善裸眼视力 无效退款并最高奖励3000元奖学金”等内容。经查,近视是一种疾病,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真性近视不可逆转、不能治愈。2024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吸引阅读点击,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自行设计、制作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今夜,让你难以抗拒!!”“又黄又绿,还能让人…???”等相关产品的推文及视频,使用模糊暗示、性暗示手法进行营销,低级庸俗,哗众取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2024年6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起一款医用隔离面罩广告审查申请。审查人员审查后,发现广告样件中的产品实拍图与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申请人,明知涉案产品未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仍套用其他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行为扰乱了广告审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系餐饮企业,为推销菜品,其在经营场所摆放一广告牌,宣称相关产品为“长江鲜刀鱼”“来自原产地的味道”“长江四鲜”等。经查,当事人所售刀鱼系从太仓浏河镇某水产行购进,实际为海刀鱼,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自营网店销售产品“香遇沙龙香秋风与桂沙龙香水”,并在产品广告页面宣称瓶盖是“高级定制18K金”。经核查,该产品瓶盖实际材料为锌合金,不含贵金属成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024年11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尚想乐海(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直播间销售某款“保胃冲剂”时,为增加产品销量,发布了约4分钟的视频并循环播放,视频中宣传“某西某药他是有某依某赖……上到八十岁的老年人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的、下到八岁的小宝贝消化不良食欲不振,你都能够去拍……溃某疡去拍六盒的量......”等,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2024年12月,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销其产品,在广告中宣称“台湾技术中台合资”,将中国与台湾地区并列,违背了一个中国原则。另查,当事人公司股东均不是台湾地区投资自然人,且当事人从未与台湾地区相关投资人或公司有过合资关系,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2024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兽药“复方非班太尔片”,并在产品宣传页面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了含有“高效率杀虫 大弓首蛔虫100%、大钩口线%……”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上述兽药广告未经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且违法宣传了兽药的有效率。2024年3月,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